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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好多企业经常发生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对于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除了坏账已经实际发生、欠款时间至少1年以上或者3年以上、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处理、具有证明损失的外部和内部证据链、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之外,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填报A105090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提醒一:
资产损失如要在所得税前扣除,不管有没有税会差异,必须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及调整表。
提醒二:
企业所得税申报对资产损失的管理由备案制改为企业自行承担风险,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该管理方式的变革看似减轻了企业的责任,但实质增加了企业不合规扣除的风险。
政策参考一:
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案例二

好多企业在资产重组业务中,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没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比如公司分立的业务,你虽然满足 “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连续”的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个目的”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两个比例”是股权支付占总价款的比例不低于85%;转让的股权不低于公司全部股权的50%。“两个连续”是在收购完成后连续12个月,公司不得转让支付的股权,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发生重大改变。
但是财务人员切记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以及《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分立)》。
提醒一:
若是没有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以及《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分立)》,则会带来分立业务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优惠难以享受的税务风险。
提醒二: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按照一致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填报同类型报告表。
一般由重组主导方先行申报。其他当事方在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盖章后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政策参考一:
1、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59号文)规定,企业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它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政策参考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这2项税务优惠政策的享受,千万别忘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管理!

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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