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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好多会计人员经常咨询,供应商注销了没法给我们开具发票了,让供应商帮着找别的公司开票是否允许?如何合规的税前扣除?

答复

首先明确的提醒你,谁给你提供的服务或者货物,就应由谁来开票,而不得随意找第三方公司来开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是违法的。即便是取得了第三方公司的发票也不得税前扣除。
其实你公司只要取得这三样手续,就可以做到税前扣除。
1、供应商注销证明;
2、双方交易的合同;

3、银行对公付款的转账单。

参考

参考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参考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参考三
1、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七条  〔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2、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供应商注销了没法给我们开具发票了,具备这三样手续,支出照样允许税前扣除!

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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