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企业刚跟客户签订了销售合同,货物尚未销售,客户要求提前开票,是否允许?
答复:
可以的,货物虽然尚未销售,客户要求提前开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只要正常缴纳了增值税,是允许的。也不属于虚开发票。
注意
提前开票,增值税正常计提,但是会计上不能提前确认收入。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客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参考三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本文摘自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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