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涉税项目 |
提示内容 |
1 |
收入类 |
接受捐赠 |
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2 |
补贴收入 |
1.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政府奖励,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2.除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外,应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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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联交易 |
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做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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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视同销售 |
对于将货物、财产用于市场推广、广告、交际应酬、对外捐赠或赞助支出,应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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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险赔偿 |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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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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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投资收益 |
投资企业申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被投资企业应将该股东及分红情况完整填写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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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扣除类 |
税前扣除凭证使用 |
1.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 |
9 |
工资薪金、职工福利性支出 |
1.为职工购买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2.已计提未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做纳税调整; 3.以报销费用等不符合内部工资薪金制度,变相发放工资薪金及福利不得扣除; 4.虚列员工信息,套取工资不得扣除; 5.按照股权激励计划在等待期内计提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应做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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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佣金手续费项目 |
1.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4.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5.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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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利息支出 |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2.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应真实、合法、有效,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签订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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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捐赠支出 |
1.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公益性捐赠应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应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3.企业扶贫捐赠适用于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4.对外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与会计处理有差异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5.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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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有扣除限额的费用支出 |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党组织工作经费应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比例进行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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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资产折旧、摊销差异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会计和税收摊销年限差异,计提减值准备等项目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应符合税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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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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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母子公司服务费 |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2.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3.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4.子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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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罚款、罚金和滞纳金 |
混淆罚款、罚金、滞纳金与违约金的性质,扩大扣除范围,应做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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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 |
1.应为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2.企业应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3.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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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计提费用 |
计提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应做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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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历史成本原则 |
持有的各类资产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提的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等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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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视同销售对应支出 |
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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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特殊行业准备金 |
提取准备金的资产范围应符合税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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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扣除项目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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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资产类 |
资产折旧 |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扣除; 2.除符合条件采取加速折旧外,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3.固定资产按规定采取加速折旧的,税收与会计计算的折旧额有差异的,应做纳税调整。 |
25 |
资产损失 |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条件并进行申报扣除,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同时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备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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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特殊事项 |
企业重组 |
1.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2.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3.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符合税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 4.非股权支付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
27 |
弥补亏损 |
亏损弥补 |
1.是否存在弥补亏损的年限、顺序、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问题; 2.合并转入的亏损额、分立转入转出的亏损额是否正确。 |
28 |
税收优惠 |
优惠项目管理 |
1.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 2.税收优惠有规定期限的,享受优惠的起始年度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到期后是否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3.在优惠期限内享受两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优惠的,当年计算的税收优惠金额是否正确; 4.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5.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优惠项目填写是否准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否混淆填报。 6.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是否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29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1.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各项研发费用; 2.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研发用加计扣除; 3.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动漫企业等有研发支出的企业,是否按规定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是否将不属于研发活动的项目进行了加计扣除; 5.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加计扣除或摊销。 6.研发用房屋折旧费、培训费、通讯费、市场调研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7.是否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同时,发生异常纳税调增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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