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购买酒水,开回来的专用发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做进项抵扣呢?
情况一:若是单位购买酒水用于对外销售,属于正常销售,这种情况下购进过程中取得的专票是允许抵扣增值税的。
情况二:若是单位购买酒水用于对外赠送客户当做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下购进过程中取得的专票是允许抵扣增值税的。
情况三:若是单位购买酒水用于对外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下购进过程中取得的专票是允许抵扣增值税的。
情况四:若是单位购买酒水用于股东分红,属于视同销售,这种情况下购进过程中取得的专票是允许抵扣增值税的。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
单位购买酒水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目,需要进项税转出。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单位购买酒水,开回来的专用发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做进项抵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