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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退伙涉及到个税吗?

答复:

超过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缴纳个税。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问题二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取得分配的利润涉及到个税吗?

答复:

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已经就是投资者个人的所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后再分红,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问题三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之间份额转让是否适用国税2014年67号公告来计算缴纳个税?

答复:

不适用。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由此可见,67号公告的规定不适合合伙企业,。

问题四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是否需要并入企业的收入,按照经营所得来计算各个自然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个税?

答复:

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国税函[2001]84号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五

大家都知道,合伙企业遵循“先分后税”的纳税原则,是不是合伙企业有了经营所得不向其合伙人做分配,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不发生纳税义务了?

答复:

不是的。这里的先分不是分配的意思,而是划分。

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各自应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各自的个税。

参考:

财税[2000]91号文第五条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合伙企业的5大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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